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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589号 原告:***,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原告:***,女,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原告:**1,男,200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法定代理人:**2(**1母亲),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同**1。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19楼、1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462号4楼8401室。 法定代表人:金胜标。 被告:***,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王 蓓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