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589号
原告:***,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原告:***,女,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原告:**1,男,200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法定代理人:**2(**1母亲),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同**1。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19楼、1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462号4楼8401室。
法定代表人:金胜标。
被告:***,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王 蓓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