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中顺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林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3419号之一
原告:常州中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67604179J,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中村
煤场内。
法定代表人:顾美芳,董事长。
被告:上海林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26632928,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462号4楼8401室。
法定代表人:金胜标,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中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林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常州中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中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61元减半收取2678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780.5元,由原告常州中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