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建工集团(重庆)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某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9352号
原告:重庆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湖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40.17元,由原告重庆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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