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108号 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2418569E,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被申请人:***技(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JMW7L,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96号1幢A-150室。 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被申请人: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44148U。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 被申请人:上海翔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DBM9N,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2112-K室。 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技(上海)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翔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4执保159号执行裁定保全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额度50万元,该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2023)渝0102执保79号执行裁定继续冻结了上述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4执保159号执行裁定、本院(2023)渝0102执保79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技(上海)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翔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