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13801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44148U。
法定代表人:蒋燮。
第三人:廖晓林,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王家村3组3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810264819。
原告***与被告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廖晓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阳元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萌萌
书 记 员 彭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