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睿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7553号
原告:重庆睿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天明村十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857331103。
法定代表人:何荣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44148U。
法定代表人:蒋燮,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睿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睿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睿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睿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睿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