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与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6622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二村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745960-2。
法定代表人:吴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金民,重庆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44148U。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与被告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18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2.72元,减半收取计181.36元。
审 判 长  滕 磊
人民陪审员  谢乐曦
人民陪审员  谢成兰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