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隆昌县聚友兴惠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赖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083民初815号 原告:隆昌县聚友兴惠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隆昌市石燕桥镇大竹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28MA63MLNY2A。 经营者:***,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林达路1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59754979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隆昌县聚友兴惠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隆昌县聚友兴惠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聚友兴惠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昌县聚友兴惠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由原告隆昌县聚友兴惠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