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民初1933号
原告: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区正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11403A(1-1)。
法定代表人:丁贤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继会,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2171元,由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经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笪祖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