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民初1933号

原告: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区正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11403A(1-1)。

法定代表人:丁贤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继会,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2171元,由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经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笪祖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