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304民初27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特别授权),南充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任某,曾用名任某,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2025年2月1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