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114执28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喜头镇共和村国庆组167号,身份证号码:52213019********。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建村7组10号,身份证号码:51102119********。
被执行人四川中港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道石养路2号13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045990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中港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4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中港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4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