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3698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四川中港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养马街道石养路2号13栋1-4层。
法定代表人:任红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树奎,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苏远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斯匀,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兵,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港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