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19085号
原告四川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港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8元,由原告四川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燕
书记员 张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