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5执2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北支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04月20日出生,住简阳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2月0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2350元,执行费235元。
本案已执行到位4735元。执行中,***已全部履行本案债务。执行中查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