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2669号
原告: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北支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秦剑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逸之,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极客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8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杨洁,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极客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柳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