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108号
原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9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柳岸社区4组28号。
被告:四川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街12号1号楼4-3、4、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0号财富双楠1226-12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