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3519号
原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华村8组5单元11号。
被告:四川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街12号1号楼4-3、4、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0号财富双楠1226-12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第三人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2025年3月27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