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82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0号财富双楠1226-12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濛阳街道第二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736.06元,已执行0元),发现本案与本院正在执行的(2022)川0182执62号的被执行人为同一人,且均为金钱债务案件,故本院将本案件合并至(2022)川0182执62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2022)川0182执62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