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02民初6791号 原告: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商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商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