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5103号
原告:成都盛世某某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盛世某某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盛世某某管道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盛世某某管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盛世某某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2元,由成都盛世某某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