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长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宁国市长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万国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民初18号 原告:宁国市长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津河东路商业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143651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万国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JYM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宁国市长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万国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宁国市长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拖欠货款的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市长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宁国市长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