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民初209号之三
申请人:扬州建盈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科技产业园同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078206957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宁国市长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津河东路商业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1436514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津河东路商业步行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扬州建盈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国市长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扬州建盈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裁定对被申请人宁国市长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万元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人扬州建盈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扬州建盈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国市长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万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裴 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