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蒲城建平实业有限公司

蒲城县卫生健康局与陕西蒲城建平实业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陕0526行审83号 申请人蒲城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蒲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陕西蒲城建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城县路与***十字。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陕西蒲城建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罚(2020)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蒲城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罚(2020)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蒲城县卫生健康局在常规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陕西蒲城建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等12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20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陕西蒲城建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罚(2020)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但被执行人陕西蒲城建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也未履行法定义务,蒲城县卫生健康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蒲城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罚(2020)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未到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十四)项、一百六十一条(四)**规定,裁定如下: 对蒲城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罚(2020)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更 生 审  判  员     屈 晓 军 审  判  员     陈 忠 民   二0二0 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阴 晓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