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特605号
申请人:深圳市悦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八路12号超多维科技大厦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96083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申请人深圳市悦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动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悦动公司申请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8]5685号仲裁裁决。申请人悦动公司认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悦动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悦动公司支付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误。二、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悦动公司支付被申请人***竞业限制补偿金有误。
对于申请理由一,本院认为,申请人悦动公司主张被申请人***系自动离职,被申请人***则主张系申请人悦动公司违法辞退,双方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各自主张,仲裁据此视为由申请人悦动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悦动公司应依法支付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悦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离职时间,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请人悦动公司关于被申请人***隐瞒离职时间证据的主张,既无证据证明,亦无法律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仲裁采信被申请人***关于2018年10月10日离职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悦动公司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申请理由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离职后,按照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申请人悦动公司应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申请人悦动公司以被上诉人***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悦动公司主张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悦动公司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8]5685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悦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悦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