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5026号
原告:深圳市悦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八路12号超多维科技大厦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96083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212号410室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8429043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悦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悦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悦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悦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悦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悦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多预缴的13553.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