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5执410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悦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八路**超多维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96083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极拓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街道望海路**招商局广场**CDE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02B4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悦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极拓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56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6000000.00元及利息;二、将登记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悦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悦动体育(深圳)有限公司51%股权转移登记至被执行人极拓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本院于2020年4月03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一、冻结被执行人极拓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的15×××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5.6元,冻结限额6050000.00元,期限自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二、冻结被执行人极拓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悦动体育(深圳)有限公司49.000000%的股权,期限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将登记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悦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悦动体育(深圳)有限公司51%股权转移登记至被执行人极拓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并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变更股权登记)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材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变更(备案)通知书载明深圳市悦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悦动体育(深圳)有限公司51%股权已转移登记至被执行人极拓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执行人已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