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怀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15执274号之二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5执274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
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11291.2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贵
审判员 郭 金
审判员 张光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