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9373号之二 原告: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城小区6-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8元、保全费875元,由原告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