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4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城小区6-2-4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大院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鲁0684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7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再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经调查,被执行人开发的商业用房及住宅等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