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迈智能立体车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6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工投立恒工业广场。 被执行人:***迈智能立体车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金桥经济开发区晟王路。 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迈智能立体车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存款以及其他财产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已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被冻结,现已参与分配。除此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