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6412号

原告:***,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克平、程世彩,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工投立恒工业广场B-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430650911。

法定代表人:查日全,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国,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新怡绿洲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0AFX4P。

原告***与被告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梅乐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