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6412号
原告:***,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克平、程世彩,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工投立恒工业广场B-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430650911。
法定代表人:查日全,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国,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新怡绿洲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0AFX4P。
原告***与被告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梅乐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