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881民初2164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占德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査日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闯,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省人。
被告:平云常,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人。
原告***与被告中化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陈闯、平云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贺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