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

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与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01民初2401号 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裕公路199号1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8号(实际楼层8层)名义楼层10层1006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99,877元;2.判令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1,139,883.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工程款59,993.8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原、被告签订《外滩壹号院项目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号院景观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包干总价1,199,877元,另约定其他事项。签约后,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工程竣工并作交付。2021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工程(供销)结算单》,双方确认工程结算金额1,199,877元,扣尾款59,993.85元作为质保金。2021年9月28日,原告按约开具全额工程款发票并交付被告。2021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1,139,883.15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因被告账户余额不足,到期未能兑付。现工程一年质保期限亦届满,然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只得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已开具金额1,139,883.15元的工程款商业承兑汇票,即便被告因资金不足拒付,亦应适用票据法的规定处理付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争议。即便被告需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系在原告开具工程款发票后启动付款流程,应以两个月作为合理付款期限,届满后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021年6月15日,被告(甲方、发包人)和原告(乙方、承包人)签订《中国XX院项目景观工程合同文件》,含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承包范围等部分,具体如下: 合同协议书部分的主要内容:1.甲方将外滩壹号院项目景观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委托由乙方实施,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完成本工程项下施工、管理、维护、调试、竣工验收、修补、保修、工程保险和工程服务等工作,景观面积(软景面积)约1522.20平方米。2.合同价款为包干总价1,199,877元,其中税前合同价款1,100,805,税款99,072元。3.承包范围详见合同文件中承包范围。4.本工程合同工期为70个日历天,详见专用条款。5.本工程要求质量为合格,集团交房前景观过程评估达到85分,集团交付评估达到85分。6.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详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7.本工程付款方法详见专用条款。8.本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4)合同专用条款……(6)承包范围(含施工界面划分)……9.本工程的工程款可采用甲方主导的保理、商票融资等方式支付,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办理融资,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合同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调整付款进度、配合办理债权转让等。融资方式及因融资产生的融资成本及税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专用条款部分含以下约定:1.本工程开工日期2021年4月20日,完工日期2021年6月30日。2.本工程质量等级要求:施工质量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地方政府、行业及发包人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同要求为依据),详见《工程规范》。3.验收日期的确定以工程验收完成、甲方颁布验收证明之日为准,竣工日期的确定以工程移交之日为准。4.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价款的5%,缺陷保修期及保修金的支付办法详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中的相关约定。5.本工程无预付款,按周期付款,承包人每月25日提交已完工程的付款申请书交发包人审批(措施费按面积比支付)。经发包人及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每月完成工程量的70%。6.付款金额:(1)甲方在办理每一次付款手续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当期已完工并完成对应核算产值或结算产值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2)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物业移交手续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80%。(3)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但开具100%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额的5%作为保修金。(4)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5)未按100%支付的产值及预留的保修款均不计利息。 承包范围部分含以下内容:1.融创外滩壹号院项目位于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本次景观绿化面积约1522.2平方米。2.本次景观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硬质铺装、软景绿化、区内市政道路、市政管网、水电安装、构筑物、景观小品、室外泳池、成品保护等,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有权视工程需要调整承包范围和工程量,独立分包人不得提出任何费用索赔。以上范围包括图纸外的零星工程及附属工程。3.以下项目不包括在本工程合同范围内:(1)甲方分包工程:铁艺栏杆、游乐设施、泳池设备、景观导视、***钵、标识标牌、户外家具、雕塑。(2)甲供材料:景观灯具、配电箱。 签约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并作交付,后原、被告于2021年9月2日签订《工程(供销)结算单》,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1,199,877元,无已付款,应扣尾款59,993.85元。同月2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工程款增值税发票两张,价税合计1,199,877元。同年10月22日,被告(出票人、承兑人)向原告(收票人)出具票据金额1,139,883.15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工程款,并于同日承兑,票据到期日2022年4月21日。2022年6月6日,原告提示付款,后遭被告拒付,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审理中,原告陈述其于2021年9月28日开票当日即交付被告全额工程款增值税发票,被告确认收到相应发票,无法核实收票时间,但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日期2021年11月8日无异议。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在双方于2021年9月2日签订《工程(供销)结算单》之前,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起为期一年,双方无工程保修相关争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景观工程合同文件、工程款结算单、工程款发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截屏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案涉工程签订合同文件,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于2021年9月2日完成工程款结算,原告再向被告开具全额工程款发票。现案涉工程保修期亦届满,双方无相关争议,被告应支付原告全额工程款1,199,877元,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虽向原告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但在原告提示付款时拒付,双方亦未约定被告出票行为视为其已履行完毕相应工程款付款义务,故此不产生原因债权消灭的法律效果,原告有权根据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法律关系,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在案相关证据,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工程款1,199,877元; 二、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1,139,883.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工程款59,993.8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98.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799.45元,由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