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188号
原告:***,男,1951年12月17日生,侗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1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陈,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11月25日,原告***以本案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施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倪利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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