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12民初3774号
原告:山东新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城信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新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新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