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983执28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通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
被执行人:山东能源集团肥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本院(2021)鲁0983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