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3192号
原告:余国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魁,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国友与被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2020年11月9日,余国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余国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38元,由余国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