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垫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3192号 原告:余国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魁,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国友与被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2020年11月9日,余国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余国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38元,由余国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