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垫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4627号 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春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7867525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35096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收取2936元,由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