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4627号
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春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7867525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35096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收取2936元,由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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