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3899号
原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350964P。
法定代表人:董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9年4月26日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工程施工责任合同书》,约定重庆市合川区长帆路延伸路段道路工程由被告***承包,被告***自愿接受原告授权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所有条款进行实施,自愿承包施工,自愿承担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和安全等一切责任。该工程由被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旦发生亏损,对外所欠经济和应上缴的税、费必须付清,如发生民事诉讼,被告***必须以第三人应诉,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该工程(被告)必须向原告缴清工程结算总额的0.5%管理费用。被告**为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在2019年9月24日为被告***向重庆阳城混泥土有限公司支付了1062765元(在法院执行和解)及案款利息123811元,2019年10月28日代理费40000元,2020年8月17日诉讼费124072.67元,2020年9月24日代理费62318元,2020年10月29日执行费、诉讼费30552元,2022年3月2日322700.75元,共计1766219.66元。原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费用1766219.66元及利息。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由被告***的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或者被告**的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履行挂靠合同发生的争议,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者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费用,该项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不是给付货币,争议标的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是被告,故被告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南岸区或渝北区,不在重庆市合川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或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仁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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