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603民初846号
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安徽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砼款1373950元,自2019年8月31日开始按照合同约定的日0.5‰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03月31日为146325.67元),暂合计1520275.67元,并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82元,减半收取9241元,由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施云辉
审判员 徐继东
审判员 吴邦海
书记员 田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