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23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舒劳人仲案字12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超出该期间未申请执行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流
审判员江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被执行人的公民,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