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邮电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皖通邮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高新民保字第00011号-1 申请人:安徽皖通邮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合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安徽皖通邮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合肥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5年6月29日提交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皖通邮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