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通邮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天朗光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通邮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天朗光能光电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合仲字第01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江天朗光能光电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皖通邮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镇江天朗光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镇江经济开发区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仲裁委员会(2017)合仲字第0128号裁决书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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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