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通邮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天朗光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通邮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天朗光能光电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的(2017)合仲字第01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983666.2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2018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于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合仲字第012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曹 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盛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