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鼎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鼎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971民初12888号
原告:东莞鼎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83号永佳大厦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6795498X。
法定代表人:谢泽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波,广东卓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艳,广东卓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东莞鼎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波、王淑艳,被告**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1、入职时间、职务:双方于2020年12月30日建立劳动关系,岗位为项目管理人(建造师)。
2、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有签订。
3、工资情况:月薪16000元。
4、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21年8月3日。
五、65000元性质:原告主张,因为原告是建筑工程公司,需要招聘持有一级建造师资质的人员入职公司,被告于2020年12月29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曾前往工地一次,就要求原告报销车费,原告爱惜人才就报销了车费,后被告又提出想预支部分工资65000元,因双方刚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熟悉,故双方又约定签署建造师聘用合同,后原告支付了65000元,所以65000元是预支工资,被告应予以返还。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因为塘厦的项目急着应付检查,又临时找不到有证书的项目负责人,所以原告的公司人员梁燕以公司自愿另外支付证书补贴费65000元,作为被告在塘厦项目的代理负责人上班的额外补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于2021年1月29日签订的《建造师聘用合同》约定:1、原告聘用被告为一级建造师职务,聘用的一级建造师实行不坐班工作制。2、用于本企业资质升级、参加招投标、承接工程项目、资质年检的,建造师费用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每年支付65000元。3、被告不承担原告的任何工作责任,但应配合原告的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入册工作与安全生产项目负责人变更工作,该安全生产项目负责人与一级建造师配套,用于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年检、招投标、工程使用;被告应确保信息在甲方三库一平台系统可正常录入。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告转账的65000元与上述《建造师聘用合同》存在紧密联系,且数额一致。因此,在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的劳动报酬65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六、原告的仲裁请求: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退还预付工资65000元。
七、仲裁结果: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已解除。二、驳回原告在申请中提出其他的申请请求。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被告退还原告预付的劳动报酬6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东莞鼎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有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二、驳回原告东莞鼎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该款由原告东莞鼎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吉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