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12604号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负责人: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24年8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8.93元,减半收取计2024.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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