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茂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5892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放,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茂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溪道二塘街2号4栋1单元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OBIUW32。

法定代表人:田中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岚,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波,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烈,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霖,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45号路华苑小区1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835410.

法定代表人:邹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工作人员,住重庆市合川市。

被告:***,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茂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管波、被告重庆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庆祥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宸

书 记 员 邹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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