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5892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放,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茂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溪道二塘街2号4栋1单元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OBIUW32。
法定代表人:田中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岚,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波,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烈,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霖,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45号路华苑小区1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835410.
法定代表人:邹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工作人员,住重庆市合川市。
被告:***,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茂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管波、被告重庆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庆祥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宸
书 记 员 邹孔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