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8817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某某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某某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