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盈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704民初1111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儒,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婷,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被告:茹正汉,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被告:广东中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缉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雄,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华,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茹正汉、广东中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28元,减半收取3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宜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如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