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10508号
起诉人成都盈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收到起诉人成都盈欣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智慧叁贰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公司)一案的诉状。起诉人成都盈欣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智慧公司支付起诉人货款515526元;2.判令智慧公司承担逾期支付款项的资金利息及律师费。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与智慧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2017年12月13日及2018年1月24日先后签订了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采购合同共三份。合同订立后,起诉人依约向智慧公司提供了相应设备,但付款期限届满后,智慧公司仍尚欠起诉人货款515526元。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双方在三份《设备购销合同》中均约定发生纠纷由供方(起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三份合同在抬头处载明的供方联系地址均在成都市武侯区,合同落款处载明的供方地址均在成都市高新区,两处地址存在冲突,致使本院无法通过合同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属约定不明,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起诉人和被起诉人的注册地址均不在武侯区,也没有证据显示合同履行地在武侯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成都盈欣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